首页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七十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第五章 执 行第七十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