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

第五章 执 行

第七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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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