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