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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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