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六节 决 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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