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