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六节 决 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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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