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六节 决 定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