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六节 决 定

第五十五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