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六节 决 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