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