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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