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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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