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