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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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