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