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进行案件审查。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