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进行案件审查。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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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