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