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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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