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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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