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