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