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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