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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