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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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