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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