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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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