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两个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