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