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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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