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操作或者加工工序不影响货物原产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保存工序;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油、漆以及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六)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任何简单的包装工序; (十二)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四)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至(十六)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