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冰岛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冰岛境内。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