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冰岛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冰岛境内的领土或者海床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冰岛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冰岛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从上述第(三)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冰岛狩猎、诱捕或者在冰岛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冰岛的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七)在冰岛登记注册并且悬挂冰岛国旗的船只在冰岛领海以外,包括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八)在冰岛登记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九)在冰岛领海以外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冰岛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对上述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独享开发权; (十)在冰岛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冰岛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二)在冰岛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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