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冰岛: (一)在冰岛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冰岛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冰岛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冰岛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中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冰岛的货物,从冰岛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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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