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未能遵守《中冰自贸协定》的规定; (三)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原产地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名称、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符的; (五)原产地声明上的经核准出口商名称、授权号码或者印章样本与海关备案资料不符的; (六)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中冰自贸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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