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冰岛的经核准出口商填具,并载有冰岛通知中国海关的该企业所使用的印章; (二)标注填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码; (三)所列明的货物符合《中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四)原产地声明应于货物进口前填具。 (五)原产地声明应自填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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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