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二)列明同一批进口货物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 (三)注明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四)具有冰岛通知中国海关的签名或者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五)以英文打印填制。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并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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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