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原产于冰岛的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