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与进口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根据归类规则应当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数量以及价值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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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