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与进口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根据归类规则应当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数量以及价值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