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被处理单位或人员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被处理单位或人员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