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