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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