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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