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应直接或提请具有相应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机关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或损失扩大,中止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暂停拨付相应财政资金,同时暂停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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