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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