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约谈;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九)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