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一)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三)拒报或者无故迟报统计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统计检查。 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