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一)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其真实、准确、完整程度; (四)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一)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其真实、准确、完整程度; (四)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