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统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以下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一)统计部门或者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置情况; (二)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基层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及其真实、准确、完整程度; (四)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