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电网运行

第三十八条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电力设备的健康状况,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预安排申请;调度机构应当在检修预安排申请的基础上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单位协商,统筹兼顾,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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