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电网运行

第三十五条

编制发电调度计划、供(用)电调度计划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市场形成的电力交易计划,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设备能力等因素,并保留必要、合理的备用容量。调度计划应当经过安全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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