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与电网使用者的设备产权和维护分界点应当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确定,并在有关协议中详细划分并网或者互联设备的所有权和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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