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第二十七条电网使用者向电网注入的谐波应当不超过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并入电网运行的电气设备应当能够承受国家标准允许的因谐波和三相不平衡导致的电压波形畸变。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