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二十二条

主网直供用户并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网直供用户向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并能够向调度机构传送必要的实时信息。 (二)主网直供用户的电能量计量点设在并网线路的产权分界处,电能量计量点处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受网电量的具有双向、分时功能的有功、无功电能表,并能将电能量信息传输至调度机构。 (三)主网直供用户合理装设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抑制装置、自动电压控制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负荷控制装置,并根据调度机构的要求整定参数和投入运行;主网直供用户的生产负荷与生活负荷在配电上分开,以满足负荷控制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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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