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八条
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