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八条

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双方应当在并网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与电网需要互联运行的,互联双方应当在互联前签订互联调度协议。 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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