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程,组织认定拟并网方的并网基本条件。拟并网方不符合并网基本条件的,调度机构应当向拟并网方提出改进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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