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