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的二次系统应当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并交换并网调试和运行所必需的数据资料。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