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当对拟并网方的新设备启动并网提供有关技术指导和服务,适时编制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和有关技术要求,并协调组织实施。拟并网方应当按照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完成启动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