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并网与互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输电工程和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拟并网方应当按照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调度所必需的资料。资料齐备的,调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设备的技术参数。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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